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以及家庭帮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如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这部分人群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然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做出全面规定,各地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也不尽相同,落实情况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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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为多个雇主或客户提供劳务,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较为自由,不属于传统的全职工作者,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自主创业者。这类人员多为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合同工及某些服务性工作者等。在现代经济中,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受欢迎,其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具有降低劳动成本、提高企业灵活性等优势。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与传统全职员工相比,也存在较为薄弱的社会保障和稳定就业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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