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异议15天怎么计算的

支付令异议的15天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从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例如,如果债务人在1月1日收到支付令,那么从1月2日开始计算15天。

计算15天时,包括收到支付令的当日在内。例如,如果从1月2日开始计算,那么15天后的日期为1月16日。

如果在这15天内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例如,如果1月15日是周六,那么15天的期限应顺延至下周一,即1月17日。

总之,支付令异议的15天是从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包括收到支付令的当日在内,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这个期限内,债务人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支付令将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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