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路边停车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关于路边停车费的规定如下:

车位、车库的归属: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1234。

停车费收取原则: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除非得到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授权2。

收费标准:

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最高收取10元2。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12。

收费透明度:

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规定2。

收益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停车费等,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这部分收益可能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可能归部分业主所有,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4。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路边停车费的规定主要涉及车位归属、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收费透明度和收益归属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业主的权益,确保停车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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