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收监刑期怎么算

重新收监刑期的计算主要取决于案件所处的阶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不同情况下刑期的计算方法:

侦查阶段:

当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12。

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1234。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23。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当计入羁押期限23。

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1。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1。

在看守所羁押的具体时间,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应当结合实际的司法审理进度和过程来进行认定。法律上也明确了后期可以折抵刑期的具体情况,司法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折抵计算和处理

重新收监的刑期计算通常是根据之前的判决和已执行的刑期来确定的。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因某些原因被暂时释放,但随后又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其他原因被重新收监,那么其未执行的刑期将继续执行。具体的计算方式会考虑之前已执行的刑期、减刑情况等因素。因此,重新收监的刑期计算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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