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什么时候引入国内的

律师在中国的引入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中国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律师这一职业也随之引入。

最早的律师是由外国传教士或专业人士担任,后来在民国时期,中国本土的律师开始兴起。1949年建国后,中国正式设立了律师制度,律师开始扮演起维护法律权益、进行法律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等职能。至今,律师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律师是在清末修律时引入国内的。

清末修律时,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考察欧美、日本等国的法律制度后,认为应该引进律师制度,得到清政府的批准。随后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规定了律师制度,但该草案并未实施。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人民之权利与义务”一章中规定:“人民有诉讼于法院之权”,这是中华民国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国民有接受律师帮助进行诉讼的权利。

律师是在辛亥革命后引入国内的。

1911年辛亥革命后,时任湖北军政府司法部长的张知本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律师辩护制度,而其组织审理的&34;,第一次出现了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的中国律师。1912年9月实行的《中华民国律师暂行章程》第一次规定了律师的资格,首要条件仅限&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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