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八和四十九原文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判决书应当实行书面送达,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亲自到庭,听取公诉机关的起诉和辩护人的辩护。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被告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或者逃逸,法院应当判决缺席审判,但是必须进行公告,并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并当场宣布判决内容。总的来说,这两条法律条款重点关注的是判决书的发送和当事人的到庭问题,如果被告人没有到庭或逃逸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在公告告之后进行缺席审判。

剩余: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