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关于拒执罪的解释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有拒执罪相关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吉林高院认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员或单位,情节严重的属于拒执罪,构成罪行。拒执罪是打击违法失信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障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该罪需要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界定,以便依法判定与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吉林高院认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构成拒执罪。拒执罪是指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该解释明确了拒执罪的实质和追究责任的标准,对规范执行程序、维护司法权威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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