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留置权最新规定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留置权,即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直到债务完全履行。

留置财产必须具有留置价值,债权人应当保管财产,财产的保管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在留置权行使过程中,债务人还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为抵押、保证人或者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留置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不得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有权保持债务人的财产,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具体的最新规定如下:

1. 留置权的设立:债权人在债权实现条件成熟时,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将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暂时扣押或保管。

2. 留置财产的范围:留置权仅限于债务人的可供质押或可供担保的财产,并且只能扣押与债权相当的金额或价值的财产。

3. 留置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财产扣押在自己处,或者将财产委托给第三人保管。

4. 留置权的通知义务: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应当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说明留置的具体财产、债务名称以及债权的性质、数额等相关信息。

5. 债务人的救济权利: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提供适当的替代担保,以解除或减轻留置权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留置权规定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或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留置权最新规定,请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如需详细了解留置权的规定,请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其他费用时,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可以不享有留置权。

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应当给予寄存人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才可以处理留置的财产。

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民法典中关于留置权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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