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总磷总氮排放标准

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1996),总磷和总氮的排放标准在不同情境下有所不同。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总磷和总氮的标准,但有磷酸盐和氨氮的排放标准。对于水产养殖废水,总磷的排放标准为每千克水产养殖废水中总磷的排放量不得超过0.5毫克,总氮的排放标准为每千克水产养殖废水中总氮的排放量不得超过15毫克。另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修订版中,总磷一级A排放标准为不超过0.5,总氮一级A排放标准为不超过15。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中Ⅲ类总氮和总磷标准,总磷基本标准限值为不超过0.2,总氮基本标准限值为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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