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倒置在我国民法典有规定吗

证据倒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则法律规定由提出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该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即证据倒置。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即由承认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倒置仅适用于特定的案件类型,如离婚诉讼,且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在其他民事诉讼中,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法典中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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